机构设置
州人大民族委员会
作者: 浏览量:12963 发布时间:2016-05-25 09:09:50
职责:
一、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质询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制定单行条例的计划,并负责起草或者参与有关部门起草拟定单行条例的计划,各委员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的计划,由民族委员会综合研究后,报请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四、编制自治州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做好法案的论证及党内程序、法定程序的报送工作。
五、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对列入州人大常委会议程并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专题审议、视察、执法检查等进行调查,提出报告,需要作出决议、审议意见的提出建议,并负责起草决议、审议意见草案。
七、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宗教事务有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工作。
九、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办理答复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批评、意见、建议。
十一、对联系的州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十二、联系和指导县市人大常委会民族部门的工作。
十三、指导巍山、南涧、漾濞三个自治县的民族立法工作。
十四、完成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人大及民族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电 话:0872-2319873
邮 箱:dlrdmc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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